塑料污染已成為全球性緊急挑戰,其指數型成長已威脅到人類健康、生活、及自然生態,並加劇溫室氣體排放。體認到此重大課題,聯合國環境大會已召開政府間談判次委員會議制訂防止塑料污染具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文書,一般稱為聯合國塑料公約。

皮尤慈善信託基金會極力支持制訂具法律拘束力之塑料污染防止協定。如皮尤於2020年以衝破塑料浪潮為題的報告稱,達成有意義減少塑料污染之協議,需要橫跨整個塑料生命循環中,包括生產、使用、回收及處置之行動,由於該聯合國協定使命之重要性,必須有雄心大志、具法律拘束力及採取整體性方法。此類方法應該包含整個塑料生命循環中,環境及人類健康考量,並確保對受影響的族群有公平、包容性過渡期。

該協定必須涵蓋之關鍵領域包括塑料之減產;有問題和可避免塑料產品之禁止及逐步退場;產品設計之改良;擴大生產商責任,如導入包裝公司必須對收集、分類與回收付費,及廢棄物管理;在塑料整個生命循環期間減少排放;處理微塑料之特別措施(此為塑料污染最普遍之方式)。該協定亦應有支持實施的機制,如財務支援,回報及監測進度的機制,以確保此雄心大志變為成功結果。

以下為皮尤之政策建議,並非全面性,但為皮尤對該公約有關努力的核心。

  1. 主要塑料聚合物

研究顯示抑制塑料污染最有效方法,及降低塑料溫室氣體排放之最好機會,是減少塑料生產與消費。維持現狀、業務如常之作法難以奏效;每年新生產的塑料估計2019年至2040年將增加66%,每年塑料洩漏恐有兩倍之多。

該聯合國協定僅有在優先減少主要塑料聚合物供應情況下得以成功。PEW建議如下:

  • 應執行措施限制主要塑料聚合物的生產與供應,以國際水準為目標而非國別限制。
  • 應落實貿易條款以防止非締約國出口新產塑料或衍生塑料產品至締約國,因而損害該協定之功效,並創造不公平市場環境。用相同戰略以限制貿易,逐步禁止臭氧耗竭物質之蒙特婁議定書頗為成功。
  • 締約方必須防止、或紓緩主要塑料聚合物對人類健康及環境的不良影響,包括棲地破壞、水土污染、化學物外溢、夥粒外溢及空氣污染等。由於生產設施之所在地,此等效應通常會影響原住民、少數民族、勞工及農業社區。
  • 刺激塑料聚合物在任何生產階段之補貼及其他財務激勵,必須廢除。各國應確保此規定不僅是適用於境內有生產設施的企業,也適用在其轄區設總部的企業。
  1. 有問題及可避免的塑料產品

某些塑料產品是塑料污染主要、不成比例的製造者,例如彈性單一材料,包括塑膠袋及多層塑料如密封袋,佔全球塑料生產之59%,卻造成都市固體廢棄物中大型塑料溢漏之80%。該協定應包含禁止產品清單,及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產品之第二清單。

另外,若干產品包括洗衣精、清潔產品、化妝品及農業肥料等有添加微塑料,該等產品禁用微塑料應依商定時間表為之。PEW建議如下:

  • 協定締約方必須禁止生產、銷售、批發、進口或出口指定清單之塑料產品,並降低生產、銷售、批發、進口或出口產品之第二清單。此類條文將給與企業清楚實施框架,並將有損害該條文效益之非法跨境貿易風險降至最低,此等事件在若干國家層及禁用一次性塑料產品之事例中已發生。
  • 列入此等清單之標準應該包括塑料整個生命週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潛在之負面影響。可避免或含有礙安全和環境健全廢棄物管理之塑料產品,應當優先列入清單。
  • 含刻意添加微塑料之產品應在移除微塑料或以天然品取代方面有逐步限制、退場時間表。
  1. 產品設計、成分及性能

並非所有微塑料是源自刻意之產品成分:事實上,以量而言至今在使用大型塑料時造成之微塑料污染佔全球塑料污染約三分之一,特別是在高所得國家,主要塑料污染來源為微塑料。

改良產品設計可助降低塑料產品之需求,並提升再利用、重裝及回收,同時由於大型塑料降解,也可降低微塑料之產生及散發。PEW建議如下:

  • 應強制協定締約方確保在其境內或在其市場可獲得之塑料及塑料產品,在商定時限內遵守最低設計及性能標準。
  • 該協定應對微塑料包含具法律拘束力之設計及排放限制,而非依賴至今已呈無效之指導方針或其他自願性方法。
  • 該協定之微塑料條文應涵蓋不同來源及部門,包括工業和建築塗料、海洋塗料、道路和汽車部門、輪胎、紡織、農業及建築業等。
  • 鑒於聯合國車輛規範協調世界論壇進行中之工作,是制定輪胎之磨損限制,締約方應被要求對輪胎制定此限制,作為設計及性能要求。此舉將大為降低微塑料排放已知之第二大來源。
  1. 塑料整個生命週期排放及釋放

與塑料有關的環境污染可在塑料整個生命週期中發生,而並非僅發生在產品之使用終結,並可源自不同源頭,從塑料生產商至漁業。例如,估計每年在塑料生產、轉換、及回收過程中約有40萬公噸塑料顆粒、碎片、粉末釋放至環境中。PEW建議如下:

  • 應要求締約方防止、消除塑料聚合物、微塑料及塑料產品在整個生命週期中之排放及釋放。
  • 該協定應授權運送、處理和儲存顆粒之最佳實踐措施;制訂標準或認證方案之最低要求;並制訂顆粒溢漏之清楚監測和通過規定。
  • 該協定也應訂定強制條文,包括其他微塑料排放之排放標準及最佳實踐。該等條文應專注於防止源頭微塑料之排放,應涵蓋營造、農業、紡織、塑料生產、轉換、回收、體育、汽車、工業、建築、道路及海洋等。
  1. 進度報告

揭露及報告可確保定策者、金融機構、企業獲得所需之數據,並測量和管理、終結塑料污染及廢棄物共同目標之進度。PEW建議如下:

  • 強制性企業塑料之揭露必須是該協定之核心元素。
  • 企業揭露數據應是國家層級報告及監測過程不可分開的部分,可確保締約方對塑料流通及在其整體經濟中有全面性見解。
  • 強制企業通報應範圍廣闊、涵蓋所有部門及污染源,並考量到整個塑料生命週期之影響。此需要塑料整個生命週期及整個供應、價值及流通鏈之風險、機會、影響及依賴性報告。

結論

絕大多數科學證據證明,繼續目前塑料生產及消費方式,將導致嚴重後果,包括對人類健康、弱勢落群、生物多樣性和全球氣候有相當大的影響。倘國際談判會議要達成其目標,各國政府必須制訂包含塑料整個生命週期,並有採取行動清晰連貫性框架之綜合性、具法律拘束力措施。

挑戰不僅包括降低塑料生產與消費,也包括改良塑料設計、對付排放、確保施行之健全框架並堵住漏洞。倘在整個談判中所有國家皆參與通過一個雄心大志的方法,進展是可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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