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土交通部海事局於7月22日以視訊方式召開交通政策審議會海事分組會議第150次船員次委員會。

由於今年的日本國會(眾議院於5月、參議院於6月)已通過漁船之國際安全新標準「開普敦協定」,本次會議係為因應未來該協定之生效,而提出修訂船員法之相關行政命令以供會中討論。

開普敦協定規定了船舶構造、復原性、防火與滅火等相關設備之漁船國際安全標準,日本適用該協定的漁船包括海外圍網漁船、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遠洋拖網漁船。

為確保日本國內法規定符合該協定,必須修訂船員法施行規則(以下稱該規則)之相關規定,例如現行船員法要求國際噸數達500公噸以上的遠洋大型漁船須執行防火與逃生艇之緊急訓練,而為配合該協定之規定,則有必要擴大適用噸數至國際噸數300公噸以上。

至於該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據現行船員法,係適用於在圖中甲區域及乙區域執業的船舶。但由於開普敦協定要求在丙區域中的專屬經濟區(EEZ)外執業的漁船亦為該協定之適用對象,因此船員法將明確記載「領海及EEZ以外之丙區域」亦適用該規則。

再者,倘外籍船舶停泊於國內港口時,適用該協定之漁船將成為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之適用對象,須受港口國對其進行檢查,以確認該船舶是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相關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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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聖銘,摘譯自日刊水產經濟新聞,26 Jul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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