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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56285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遠洋漁船之經營者購置攝錄影系統專用硬碟及防潮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領有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已依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規定裝設    攝錄影系統之經營者。

三、經營者得申請補助項目,為攝錄影系統專用硬碟總容量二十TB以上(含安裝費與施工費)及電子防潮箱。

四、遠洋漁船購置攝錄影系統專用硬碟總容量二十TB以上、電子防潮箱,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補助,每艘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提出申請:
(一)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內開立購置攝錄影系統專用硬碟、電子防潮箱費用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二)申請補助項目照片(應含漁船船名標示及各項設備之機器序號)。
(三)經營者本人或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依第八點辦理。

六、對外漁協受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派員至現場查核,每月並應彙整前一個月之名單函送本部審查,經審核通過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
    補助款依申請日期排序撥付;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

七、經營者應維持船舶攝錄影系統正常運作,並於出海作業時詳實記錄海上作業情形及保存該紀錄三年。另應配合本部派員抽查船舶攝錄影系統使用狀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第二點申請條件。
(二)硬碟總容量未達二十TB或僅購買電子防潮箱。
(三)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經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符規定。
(四)違反第七點,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情形不符規定。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六)曾獲政府補助之同一專用硬碟。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船舶攝錄影系統硬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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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硬碟補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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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硬碟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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