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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農業部業以113年5月22日農授漁字第1131553616號令訂定「113年度及114年度遠洋漁船救生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5月22日漁五字第1131553990號函辦理。
二、 茲將作業要點內容摘錄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113年度或114年度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2) 曾獲農業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之漁船。

(二) 得申請補助之救生設備項目、數量、金額及應符合之規定:
(1) 充氣式救生衣(已申請過該補助之漁船無法重複申請):

  1. 補助購買充氣式救生衣之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之船員人數為上限。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2,000元。
  2. 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規定。


(2) 氣瓶及水溶藥片:

  1. 以該船於111年度至113年度曾獲農業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之件數為上限,每件充氣式救生依最高補助2組氣瓶及水溶藥片。依發票金額補助,每組最高補助400元。
  2. 氣瓶為容量33公克以上CO2,水溶藥片為藥片感應或靜水壓力。


(3) 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LB)或海上行存者定位裝置(MSLD)(2擇1購置):

  1. 以漁業執照登記之船員人數二分之一為上限。依發票金額補助,每臺最高補助10,000元。
  2.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或審驗合格。


三、 應檢附文件:請於114年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至三),並檢附下列資料,送至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1) 113年度或114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 各款所定之救生設備應符合規定。
(3) 救生設備發票正本(應於112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期間內開立)。
(4) 申請救生設備補助照片:

  1. 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及自行編定序號。
  2. 更換之氣瓶及水溶藥片、PLB或MSLD,應附於充氣式救生衣上。


(5) 購置之PLB或MSLD,應完成交通部航港局無線電示標平台登錄之證明文件。
(6) 存摺影本(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113、114年救生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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