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525至0710遠洋漁船返港通報
主旨:
本(113)年5月25日至7月10日進前鎮漁港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之漁船,應於進港前3個工作日向漁業署(監控中心)進行返港通報。
說明:
1、為因應前鎮漁港施工港區泊位不足問題及公平安排漁船進港優先順序,漁業署將依該署112年4月28日漁三字第1121334397號函原則,安排漁船進港順序,請貴屬漁船應配合於旨揭期間,於預定進港日期前3個工作日向漁業署通報進港(通報單格式如附件),未依限通報者將安排至當日最末艘進港。另漁業署將視漁船實際返港情形,調整前揭通報機制結束日期。
2、倘遇港區泊位額滿情形,應於高雄港外錨泊區等待進港,進港後並應配合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之船席安排及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