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案件裁量基準
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3348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以下簡稱船員),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所定期限申請許可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者,屬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有關經營者與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規定之案件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