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我國漁船與漁船經營者遵守規範內容,考量實際產業管理及運作調整經營者應遵守事項 、 仲介機構資格條件及服務契約規定事項爰 擬具「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 增訂 經營者簽訂之勞務契約,船員工資至少每四個月應給付一次,並刪除之前每月最低工資金額及調整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增訂 仲介機構 與非我國籍船員之服務契約不得向船員收取招募及其
相關費用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 修正 仲介機構不得辦理仲介業務之情形 區分船員行蹤不明之情節
輕重給予不同程度之管制措施 。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 增訂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應遵守不得留置船員身分證件與要求船員負擔招募及其相關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預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