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113年度)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33910號公告
本次預告修正內容係為配合NPFC於本年4月18日年會所通過及修正之決議,為遵從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及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決議調整法規內容,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漁船於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新增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察員。(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增訂運搬船未於期限內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 NPFC 秘書處,其申請運搬計畫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四、配合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第 24-03 號及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第 12-2024 號「轉載養護管理措施」修正並區分轉載西南大西 洋、東太平洋及北太平洋所捕漁獲物之轉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放寬轉載確認書提交期限及新增北太平洋漁區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格式,且轉載北太平洋漁區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經營者或船長轉 載完成後,應將轉載漁獲物確認書報送主管機關及 NPFC 秘書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六、配合相關修正條文,修正應依遠洋漁業條例處罰之違規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七、新增漁船經營者應指示船長及船員確保觀察員之人身安全。(修正條文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