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摘要),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增加人口販運之樣態及刑度,摘述如下,請貴公司依規定辦理,避免觸法:
(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500萬元下罰金。
(三)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而對他人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