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漁船所屬本國籍船長110年9月間在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時,回報右腳腫脹不適數日,雖已先行服用船備藥品,惟腫脹仍未消退,經醫生初步傷病評量,有緊急進港就醫之需,船屬公司隨即決定安排進港就醫事宜,該船於28日抵達韓國釜山港,隔日船長順利就醫治療,經住院治療數日,船長業已出院返抵國內。

案發期間正值漁季,經營者惟考量人命安全重要性,願付出10天來回航程送醫,傷員醫療相關費用約美金13,112元,實質可計成本約400萬元,無形的漁獲相關損失約128萬元,合計約565萬元。

另一漁船所屬本國籍船長110年10月間在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時,回報其右腳舊傷感染,傷口劇烈疼痛,經醫生初步傷病評量,有緊急就醫之必要,船屬公司隨即決定同意航往韓國釜山港就醫,船長於22日抵達韓國釜山港,其傷口經清創處理,恢復良好,數日後返國休養。

人員生命安全始終為經營者首要考量,漁季間毅然決然放棄漁撈作業協助傷員送醫,約損耗10天航程,醫療費用約美金7,200元,實質可計成本約400萬元,無形作業損失約148萬元,合計約568萬元。